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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杰律师 【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股权律师】二十余年法律资历,有丰富的实践和事务所管理经验,现执业于全球律师平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系专业型资深律师,专业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服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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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姚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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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220131094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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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索赔函

一、交通事故索赔函

索赔函是公文里的一种文体,索赔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编号、受书者、正文、附件、签署等六部分组成。

1、标题

(1)标题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写成包括索赔事由文种的完全标题样式,如:《关于××的索赔函》。

(2)也可以简明扼要地写成不包括索赔事由而只写文种的简单标题形式,如:《索赔函》。编号

编号是为了联系与备查用,写在右上角。一般由年号、代字、顺序号组成。受函者

2、正文

写受理索赔者的全称。

(1)缘起:提出引起争议的合同及其争议的原因。

(2)索赔理由:具体指出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及根据。

(3)索赔要求和意见:根据合同及有关国家的商法、惯例,向违约方提出要求赔偿的意见或其他权利。附件

为解决争议,以有关的说明材料、证明材料、来往的函电作为附件。签署要写明索赔者所在地和全称及致函的日期。  

二、交通事故索赔流程

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索赔的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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