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盈科宁波姚志杰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姚志杰律师 【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股权律师】二十余年法律资历,有丰富的实践和事务所管理经验,现执业于全球律师平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系专业型资深律师,专业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服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姚志杰律师

电话号码:0574-63766737

手机号码:18006648292

邮箱地址:a148@163.com

执业证号:13302201310943919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晏北路甬商紫荆汇26、27层(北仑区合作单位地址:北仑区中河路36号海晨大厦913室)

合同纠纷

无效合同能否解除合同

一、无效合同能否解除合同

无效合同可以解除吗?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具备一定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终止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解除合同。但不论是哪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其中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的,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变更或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后无效且自始无效。另外,对于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几种情形,因为这几类合同具有目的、手段、方式方法等的不正当性和非法性,合同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第五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在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3、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已经做出了某些行为,都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也要做相应的补救。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责任的,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当然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另外,需要注意,《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为解决产生的纠纷而选择到哪个法院起诉,或者选择某个仲裁机构等,即使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对解决办法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根据该条款进行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006648292

联系地址:海晏北路甬商紫荆汇26、27层(北仑区合作单位地址:北仑区中河路36号海晨大厦913室)

Copyright © 2021 www.xh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