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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杰律师 【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股权律师】二十余年法律资历,有丰富的实践和事务所管理经验,现执业于全球律师平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系专业型资深律师,专业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服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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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姚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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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2201310943919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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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合伙经济纠纷怎么办

一、合伙经济纠纷怎么办

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事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适用的范围不同。如果涉及争议引起治安纠纷或者民事纠纷的话也是可以报警处理的。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30日,A公司与潘某云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潘某云不直接参与经营,由A公司负责采购焦粒销售。A公司包吨位、包水分、包焦粒质量并负责销售。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退货或降价,均与潘某云无关。潘某云只需一次性出资200万元给A公司,该200万元出资款对应的焦粒销售数量为1000吨,每吨2000元,A公司每销售一吨焦粒就支付潘某云100元,即1000吨焦粒,潘某云每月可以从A公司销售利润中分成10万元。可是事与愿违,A公司并未能销售相关胶粒,潘某云不光利润分成没拿到,本金的收回也遥遥无期。

案件评析:

合作并非法律概念,也非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资合作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一定资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亏损。

由此可见,无论作为投资合作还是合伙,投资人(合伙人)都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

而在本案中,从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来看,虽名为合作,潘某云却并无管理、经营权,只承担了出资义务,且无论亏盈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分成,不承担相关风险责任,完全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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